把”退休豁免”應用於CGT小型企業是相當困難的–特別是在公司或信託機構取得資本收益時,並且爲了公司的個人股東或信託機構的受益人的利益尋求豁免的情況下。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遵守《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52-325條的規則,即 “公司或信託條件”,以便將優惠的利益傳遞給這些人。

除其他事項外,這些規則首先要求你將CGT折扣應用於信託所取得的資本收益(注意到公司無權享受折扣),然後選擇要豁免的剩餘收益金額,最重要的是,確定公司或信託中的CGT優惠利益相關者–因爲只有這些人可以獲得豁免的好處。

關於後者的的要求,這樣的人是指在公司或信託中擁有20%或以上權益的個人–以及他們的配偶,只要該配偶在公司或信託中擁有超過0的權益。

而是否符合這一測試將取決於納稅人是一家公司還是一個固定或全權信託。這些規則則相當複雜–而且需要專業顧問的專業知識。

此外,在全權委託或家族信託的情況下,通常可以在相關收入年度採取行動,使某人成爲CGT優惠利益相關者,以滿足這一要求。

另外關鍵的要求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向確定的CGT優惠利益相關者支付相關款項

– 這將取決於,資本收益是如何產生的。

最後,還有一個關鍵問題,即如果CGT優惠利益相關者在付款之前年齡小於55歲,那麼該公司或信託基金必須代表利益相關者將其注入符合規定的養老基金或RSA。否則,該金額可以直接支付給優惠利益相關者,而不會產生任何CGT的後果。

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同樣也有一些步驟可以爲納稅人帶來最佳的結果–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因此,將CGT退休豁免的利益 “打包 “給取得收益的公司或信託的個人利益相關者的能力是需要專業人員的專業知識的–如果僅僅是因爲可以採取適當的行動使豁免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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