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支付。避免繳費問題

從金融機構和保險商處獲得補償的超級年金基金受托人必須考慮收到這些款項會如何影響成員的繳費上限。

養老基金可能有權尋求賠償,如果養老基金與金融服務機構或保險機構簽訂了法律合同或協議,從基金資產中支付費用或保費,將費用分配給成員:

  • 沒有提供金融服務或建議
  • 提供的建議是有缺陷的,或
  • 多收了死亡或殘疾保險的保險費。

補償可包括顧問費退款或償還的金額,和補償收入損失的金額。當中還可能包括利息。

如果養老基金收到此類補償,基金的受托人必須了解基金可能面臨的養老金、所得稅和消費稅的後果。

 

對基金和會員的影響

ATO已經發布了一份超級年金繳費上限的事實說明,解釋了收到賠償金的超級年金基金如何影響繳費上限。

賠償金是否屬於繳費,取決於收到賠償金的情況。下表對這些情況進行了總結:

情況 賠償的處理方法
如果養老基金聘請了金融服務提供商,並有權獲得賠償。 不被認為是繳費,不會影響繳費上限。
如果會員親自與金融服務提供商接觸,並有權獲得賠償。 如果金融服務提供商直接向養老基金支付(而不是根據成員的指示),這被認為是基金收到的財政年度的優惠貢獻。

但是,如果成員指示金融服務提供商將補償金支付給他們的基金,或者補償金支付給了成員,而成員隨後將其貢獻給了養老金,那麽在基金收到補償金的財政年度,將被視為非優惠性貢獻。

在沒有權利尋求賠償的情況下。 在基金收到的財政年度被視為優惠捐款。

 

對成員的連帶影響

收到賠償金的養老基金成員也應考慮以下問題:

  • 如果付款導致會員超過他們的優惠或非優惠繳款上限,會員可以向ATO申請,要求專員行使酌情權,不考慮超額繳款或將其重新分配到另一年。
  • 如果補償金被支付給會員,並且會員將其繳入他們的養老基金,或者會員為了自己的利益指示金融服務提供者將補償金支付給他們的養老基金,那麽ATO不太可能行使其酌情權。這是因為向養老金繳款是會員的決定。
  • 如果賠償金屬於非優惠性繳款,並導致成員觸發轉入規則,盡管成員在第一年可能不會超過上限,但在轉入期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可能會造成問題。如果成員隨後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做出了貢獻,導致成員超過了他們的上限,ATO表示,必須有與後來一年的貢獻有關的特殊情況,才能行使其自由裁量權。
  • 如果賠償金是優惠貢獻,如果成員的收入和優惠貢獻的總和超過了他們收到貢獻的財政年度的收入門檻,可能會產生第293條的稅收後果。從2017年7月1日起,293部門的門檻是250,000美元。

進一步的信息可以在ATO網站上找到(QC 5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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